首頁 > 成功案例 > 侵害配偶權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20萬元賠償
當事人請求我方需給付187萬元之建築設計費,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
對造以經公證之租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我方當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租約乃出於通謀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被繼承人之遺囑雖將財產留給其他特定子女,惟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爭取到355萬元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