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45萬餘元。
被繼承人之遺囑雖將財產留給其他特定子女,惟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爭取到355萬元特留分
對造主張於工作中受有職業災害,請求我方當事人賠償30萬元,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駁回對造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