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被繼承人之遺囑雖將財產留給其他特定子女,惟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爭取到355萬元特留分
為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兩間公司各請求135萬元及80萬元之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對造以經公證之租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我方當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認定租約乃出於通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