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侵害配偶權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20萬元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我方當事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成功為我方當事人爭取讓法院判決命對造需返還527萬多元之不當得利之及逾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45萬餘元。
對造於租約屆期後拒絕遷讓房屋,主張與我方當事人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經審理後,成功讓法院判命對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