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向對造請求貨款244萬餘元。
我方當事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7千多萬元之工程款。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237萬餘元。
我方當事人向台中地院提起禁止對造就債權為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惟遭台中地院駁回聲請,經抗告後,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