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協助我方當事人成功向對造請求4千萬元之本票票款。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45萬餘元。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成功協助我方當事人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對方給付237萬餘元。
我方當事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成功為我方當事人爭取讓法院判決命對造需返還527萬多元之不當得利之及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