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原先判決我方當事人需給付對造296萬多元之修復工程費用,經上訴第三審發回更審後,成功讓更審判決改認定我方當事人僅需給付8萬7千多元之修復工程費。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